黔商发〔2015〕146号
关于做好2015年贵州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项目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8号)、《贵州省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意见》(黔商发〔2013〕36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步伐,结合省商务厅《关于请做好2015年全省商务促进资金支持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5〕71号)有关安排,今年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现将2015年贵州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我省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及为电子商务服务的单位。其中,优先支持2014年以来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支持我省企业依托贵州电子商务云,对自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实现“登云发展”。对其原有系统入驻贵州电子商务云的软件接口开发、数据库迁移、新系统开发费用予以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的6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建设
支持企业积极应用电子商务,对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贵州特色产品专区”,并在特色专区中实现入驻品牌数不少于5个、商品数不少于50个、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以上的,对其发生的路演、宣传、营销推广等活动经费予以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的6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支持我省企业依托贵州电子商务云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充分结合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相关资源,为我省企业实现外贸进出口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其发生的新系统开发、原有系统接入贵州电子商务云接口开发费用予以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的60%,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四)支持贵州电子商务云工程建设
支持贵州电子商务云的建设和升级,不断完善平台功能、丰富服务内容,为省内传统企业转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电商业务、打造贵州品牌、提升贵州产品销量服务。对其购买“云上贵州”相关服务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对贵州电子商务云进行的版本、系统升级开发费用予以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的6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实现模式创新
依托贵州电子商务云,利用电子商务手段为企业、社区、校园、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和电子商务服务等,实现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升级,满足企业拓展业务和销售渠道、实现产业升级和促进公共服务发展;支持本地传统产业、电子商务企业应用O2O、C2B等电子商务模式推动传统交易模式创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研发并应用大数据。对以上领域具有成熟电子商务创新模式并成功在我省两个以上市(州)级城市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发生的市场推广、宣传、路演等费用予以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的6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定向扶持
支持省商务厅与共青团省委共同举办的“全省万名青年创业培训计划”50万元、“贵州电商云杯青年电商创业大赛”80万元;支持省商务厅与阿里巴巴集团共同组织的全省电子商务县长班培训费用30万元;支持省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费用50万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分别进行申报,除另有规定外,单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明确具体的承办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贵州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
(三)具有较强的项目实施能力,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
(四)具有较好的资金筹措能力,资信等级、财务状况良好;
(五)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面对行业或产业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服务团队;
(六)承办单位近三年在商务、海关、税务、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无不良记录;
(七)已在全国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注册,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向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经营相关信息及已经在该系统内进行交易规则备案;
(八)其他承担完成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四、申报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和国家发展“互联网+”新常态下我省发展大数据产业的要求;
(二)有利于促进我省电子商务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促进电子商务相关产业或行业的整体能力提升和国际化发展,加强品牌培育;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期;
(四)项目具有共享、公平、开放等公共特性,对产业技术提升和集群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共享机制及服务模式合理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五、项目归属时间
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在2015年1月1日至立项批复下达后一年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予以支持
六、项目申报安排
(一)项目申请时间安排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请于2015年9月21日前向所在市州(省直管县)、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省直管县)、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于9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
1.贵州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可行性报告(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及主要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申请资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
2.《贵州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
3.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承办单位项目申请的书面文件;
4.承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承办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是原件的应加盖企业财务章);不能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的,需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等。
6.承办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优惠服务承诺书(包括提供的优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7.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其他所需材料。
承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请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按上述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并将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档用光盘进行刻录后提交。
七、项目批复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承办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后,提交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金额,并向各项目承办单位下达项目计划批复意见。
八、项目组织实施
各项目单位应在立项通知下达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市州(省直管县)、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各市州(省直管县)、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和督查,并帮助其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
九、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验收申请应在立项通知下达后1年内完成。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在验收到期前2个月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所有经批复立项的项目在2016年10月31日前无法完成验收的,所安排的专项资金将调整用于其他用途。
(二)项目验收的内容及所需提交的资料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报告;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建设的平台、提供的服务等能否满足公共服务的需要;项目管理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
项目承办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贵州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2.《贵州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2)
3.贵州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其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与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相关说明与建议等;
4.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内容为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资金支出情况等;
5.其他与项目验收相关的文件、资料。
上述资料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并将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档用光盘刻录后一并提交。
(三)项目验收及评估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通过现场察看、专家评审、综合评议等方式,依照有关规定及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对竣工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实际总投资、为行业、企业提供优惠公共服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其中,验收时,还将重点查看项目涉及的合同、费用发票、费用支付票据、企业入账凭证、账本等财务资料原件。
未通过验收的,将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或超过上述规定时限的,项目自然终止。
十、资金拨付及管理
(一)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验收结论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给项目承办单位。
(二)资金管理
各项目承办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所有与使用专项资金有关的单位,均需建立完善的档案并保存5年以上。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 卢承刚 曾扬
电 话:0851-88555446、0851-88555456
传 真:0851-88555456
邮 箱:89111765@qq.com、78468628@qq.com
附件:1、贵州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贵州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