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发明创造,加强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加快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促进区域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设立“白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区科技三项费(每年按科技三项费总额的5%提取)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遵循宏观导向、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五条 资助范围
(一)专利申请的相关费用。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代理费;发明专利实审费、维持费。
(二)扶持符合白云区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或社会、环境效益明显的专利项目的实施。包括:样机(品)研制或小试、中试、规模化生产及专项战略研究等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起点高、后续创新潜力大、市场前景好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专利实施项目。
(四)资助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及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活动。
(五)资助白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或领域的专利数据库建设。
(六)列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专利检索费用。
(七)商标注册费、代理费。
(八)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发生的申请费、审查费、代理费。
(九)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登记费。
第六条 资助条件
(一)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的项目,应是涉及2003年1月(含2003年1月)以后申请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的项目。
(二)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资助的项目,应是:白云区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技术含量高的技术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技术产品。
(三)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资助的项目,应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项、外观设计专利或已受理并已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项目。
(四)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资助的项目,应是:符合白云区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的市级以上名牌产品商标。
(五)可优先获得资助的情况包括:当申请人为法人时,所属行业属于白云区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属于国家、省或市的专利试点单位;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
第七条 资助方式
(一)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七)条的项目采取部分资助的方式,对国内申请,资助金额为实际发生额的30%至80%;对向国外提出的申请,只限于该发明创造被授权或商标注册被核准后进行,且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对于专利技术实施项目,采用无偿、分期拨款的方式给予部分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计划下达时,拨付总金额的70%;项目通过验收或鉴定后,拨付余下的30%。
(三)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款的项目,采用无偿拨款的方式给予部分资助,资金划拨为一次性拨付。
(四)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九)、(十)款的项目,资助金额为实际发生额的30%至80%。
(五)对下岗职工、在校学生已授权的专利申请,给予全部申请费用100%的资助。
(六)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七)、(八)、(九)、(十)款并获省、市知识产权资金资助的项目,只给予补足差额部分的资助。
第八条 申请资助程序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在每年的3-11月向白云区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下列相关材料:
(一)《白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七)、(八)、(九)、(十)项资助的,需提供缴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公告通知书、法律状态检索证明、说明书摘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商标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利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白云区科技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审查该申请人及申请资助、扶持的资金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二)资料审查: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第十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白云区科技局组织进行立项审查。经立项审查通过的项目,即下达资助、扶持通知。
对下达的涉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标权等申请相关费用的,按核准资助的金额及资助方式拨付资金。
对下达的专利实施项目,按程序签订“白云区专利项目实施合同”后,按核准资助的金额及资助方式拨款资金。
第十一条 白云区科技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利实施项目组织鉴定、验收,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区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对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资助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白云区科技局有权追缴回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或个人的资助扶持申请;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白云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加强对专利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专利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白云区科技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白云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