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生实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鼓励区内企业接收大学实习生,增强大学生就业能力,选择园区部分企业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基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实习,是指高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毕业前的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管理机构。由高新区产业发展部负责组织协调大学生实习及实习基地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具体职责。高新区产业发展部负责了解省内高校需实习的人数和区内实习基地可接纳实习人数等相关信息,并推荐合适的大学生到相关实习基地进行实习。

第五条 协调安排省内高等院校与实习基地企业签订《大学生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高校共同承担管理责任。实习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后,实习单位应为每位学生填写《大学生实习鉴定表》。

第三章 实习基地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六条 申报条件。贵阳高新区内具有一定的规模,能够提供一定数量实习岗位,并能安排带教人员的企业可申报实习基地。高新区软件、咨询等企业接收大学生实习,可按实际需要接收。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也可提供一定实习岗位安排学生实习。

第七条 申报办法。需建立实习基地的企业向区产业发展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授予该企业“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生实习基地”。

第四章 实习基地补贴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补贴标准。经批准,凡接纳大学生毕业前实习的企业,由高新区按150元/月·人进行补贴。高校对实习企业的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接纳省外院校贵州籍学生到实习基地实习,可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第九条 补贴程序。大学生实习完毕,经区产业发展部审核认定,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兑现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贵阳国家高新区产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篇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细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