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生区创业园(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园)是大学生自主创业、实施创业项目孵化的基地。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创业创新服务、创业扶持等,使高校毕业生增强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二条 进入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企业,其主要创办人原则上是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或在我省基层服务期满2年以内的“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三支一扶”志愿者、西部计划志愿者,并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园由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工作,并设立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高新区产业发展部、贵阳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管理。
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负责大学生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制定创业园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2、负责聘请有关专家、创业成功人士等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的发展进行指导;
3、负责落实高新区对创业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4、负责创业企业的统计、信息收集和资料归档工作;
5、负责创业园、创业企业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 入驻条件与入驻程序
第五条 入驻创业园的创业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项目较成熟,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
2、在贵阳国家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贵阳国家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
4、具有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入驻创业园须履行以下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贵阳国家高新区大学生创业园入园申请书》、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创办人身份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等;
2、由创业服务中心组织评审,报经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入驻资格;
3、通过审批的创业企业与创业服务中心等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章 创业企业的扶持
第七条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享受《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的若干措施》的政策扶持。
第八条 创业企业获得有关部门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国家相关政策实行税收优惠。
第五章创业企业的管理
第九条 对批准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企业一律采用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对创业企业进行以下管理:
1、创业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创业园的通知后,5日内与创业服务中心等单位签订有关合同;
2、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创业企业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
3、对项目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创业企业,予以撤消或中止有关合同。
第十一条创业企业应遵守如下规定: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遵守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制度;
3、积极参加大学生创业园开展的各项工作;
4、未经同意,不得将企业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5、遵守创业园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创业企业的退出
第十二条创业企业合同期满,自行退出创业园。符合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可另行申请。
第十三条 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出《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园:
1、不按规定缴纳场地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的;
2、严重或屡次违反大学生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的;
3、 私自将企业经营场地转租的;
4、不适宜继续生产经营的。
第十四条创业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阳国家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