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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直管区创业代金券管理办法(试行)
2016-06-08 11:56 贵州师大科技园 

    为规范创业代金券管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创业资源的作用,根据《贵安新区关于鼓励花溪大学城清镇职教城大学生在贵安新区创业落户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贵安新区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黔贵安管发〔2016〕1号)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创业代金券,指贵安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新区”)发放给创业企业的一种非市场流通、具有特定使用范围的、在新区范围内可等值兑现的创业资金支付凭证。

    第二条  创业代金券的支持对象在新区注册的创业企业,可纳入创业代金券的支持对象。同一法人注册的同一创业企业3年内每年只能申领一次创业代金券。创业企业有多个分支机构的,使用创业代金券的项目须是本企业在新区范围内注册实施的项目,否则不予支持。

    第三条  创业代金券可用于创业企业购买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企业)提供的创新创业培训、技术研发合作、知识产权交易、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外包、法律事务代理、专利事务代理、商事事务代理、检测认证服务、项目申报包装、财务管理外包、科研仪器共享、互联网应用等服务(产品)。

    第四条  创业代金券的申领

    (一)提交申请。由创业企业填写《贵安新区直管区创业代金券申领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并按规定进行初审。第一年企业可在注册后提出申请,第二年和第三年的5月份企业可分别申请第二次和第三次。

    (二)审核公示。由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新区创新创业扶持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复核,通过后在贵安门户网、贵安创谷网上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三)核定发放。复核公示无异议,由新区创新创业扶持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将公示结果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由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发放给创业企业。

    第五条  创业代金券的核定额度

    (一)第一年申请创业代金券的,根据创业企业提供的项目,经评估核定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第二年和第三年申请创业代金券的,以创业企业上年产值来核定其可享受的创业代金券额度:

    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核定额度为30万元;

    年产值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核定额度为25万元;

    年产值5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含300万)的,核定额度为20万元;

    年产值3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核定额度为15万元;

    年产值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核定额度为10万元;

    年产值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核定额度为5万元;

    年产值10万元以下的,核定额度2万元。

    第六条  创业代金券的申领评估

    已在新区注册的创业企业首次申领创业代金券时,需由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评估,评估采用量化计分的方式,总分值为100分。评估完成后,由新区创新创业执委会秘书处根据企业所获得的分值发放相应的代金券。

    (一)创业企业应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2.企业最新的财务报表;

    3.企业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有效身份证明等);

    4.商业计划书(公司概况、主营内容、发展规划、商业模式等);

    5.销售成交量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新注册公司若为子公司,可以母公司上年度经营指标作为参考资料。

   (二)创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评估不合格,不予发放代金券:

    1.拒不报送相关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第七条  创业代金券的兑现

   (一)签订协议。创业企业和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针对购买的服务(产品)进行协商,双方以代金券支付并达成一致的,签订购买服务(产品)协议;

   (二)申请兑现。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填写《贵安新区直管区创业代金券兑现申请表》,提供创业代金券,并附双方合作协议复印件和相关发票复印件等印证凭据,报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三)审核报批。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对兑现申请进行初审,新区创新创业扶持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复核确认后,报新区管委会批准;

   (四)公示兑现。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在贵安门户网、贵安创谷网上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据实兑现。

    创业企业购买金额超出创业代金券核定额度部分,由创业企业另行向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支付。

    第八条  创业代金券自发放之日起,有效使用期限为12个月,12个月内没有使用完的,原则上不再顺延。属于科研技术开发类合作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兑现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创业代金券每个季度兑现一次,每年4、7、10月份及次年的1月份为兑现时间节点,错过兑现时间节点的顺延到下一个季度兑现,最长不超过四个季度。

    第十条  创业代金券实行预算管理,每年核定一次,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由新区创新创业扶持执行委员会秘书处报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创业代金券兑现资金从新区创新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为创业企业提供服务的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须在新区注册落户并向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通过新区创新创业扶持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认定。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须与新区签订合作协议,不受注册落户的限制。

    第十二条  严格创业代金券监督管理,建立创业代金券的发放、使用、兑现的过程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创业代金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兑现过程,接受新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其审计结果作为创业代金券制度运行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创新创业服务供需双方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创业代金券和兑现资金的,3年内停止资金支持,取消扶持资格,追溯相关责任,纳入新区企业黑名单对外公示。

    (三)创业代金券管理和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发放、兑现创业代金券或套取资金支持的,除依法依规追回代金券和套取的资金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3年。本办法由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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