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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直管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6-06-08 12:35 贵州师大科技园 

为大力培育发展贵安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规范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和服务事项的管理,充分发挥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新区注册并从事创新创业培训、技术研发合作、知识产权交易、专利事务代理、人力资源招聘、产品研发外包、法律事务代理、商事事务代理、检测认证服务、项目申报包装、财务管理外包、科研仪器共享、互联网应用等服务(产品)的机构(企业),经认定可作为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二条  申报新区指定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或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且有满足办公或生产经营要求的设施和条件,稳定的客户群和专家服务队伍;

    (二)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在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1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70%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服务记录完整;

    (三)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规范明确并挂网,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档案健全,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守法诚信并连续两年以上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未败诉;

    (四)服务业绩显著,经营状况良好,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万元或促成交易额不低于100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交易额真实、可查,技术交易额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合同额为依据。

第三条  申报新区指定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内设机构需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骨干的学历、职称或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名称、数量、合作内容,主要服务项目的合同,推广行业或共性关键技术、开展技术咨询或开展技术服务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实际收入和纳税证明,法人内设机构需由主管部门财务出具的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在注册落户新区前,在其他地区正常办公经营1年以上的,提供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业绩证明材料,同时按本条规定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贵安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可从贵安门户网、贵安创谷网自行下载填写打印,同时将附件材料整理附后(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条  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服务机构(企业)可分别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向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附指定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的材料;

    (二)核实评审。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对服务机构(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予以初审(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实),新区创新创业扶持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复审,提出拟认名单,报新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三)公示公布。根据新区管委会确认的名单,在贵安门户网、贵安创谷网上予以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指定成为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并对外发布。

第五条  新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须每年第一季度向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交上年度创新创业服务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印证材料,内容应包括现有规模、团队构成、服务能力、运行状况、财务支出、典型案例等信息,由新区创新创业扶持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对外公布。

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区指定创业服务机构的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连续2年经营收入低于认定标准的;

(二)在经营过程中有造假,帮助他人造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受到查处的;

    (三)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投诉或诉讼,且被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的;

    (四)有严重假宣传、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3年。本办法由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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